屏東挖眼案又見精神病患。
目前的狀況是已經逮補了嫌犯並收治在醫院裏。縣長表示要由專業評估,朝向長期收治的方向。
聽到這裡我就滿肚子大便:
逮捕後收治在醫院的哪裡?當然是精神科病房。長期收治指的是哪裡?難道又是精神科病房?
醫院有權力關病人嗎?把醫生護理師當警察在用嗎?只因為他「有病」,推給精神科就好了嗎?
強制就醫的標準相當嚴格,急性病房沒有特殊理由也只能住28天,然後咧?轉慢性病房也要病人本人同意,如果他没有病識感不同意,醫院有什麽權力關他?病人也有人權的。
但如果今天病人=犯人,請問到底是醫院還是法院的責任多一些?
我認為,
病人(以下皆指精神科病人)的病不是醫院的責任,請問他就算有規律回診,一個月看1-2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,還不論那種自以為好了就不看診的,你要醫院扛什麼?
病人的病也不是社工的責任,理由同上,接觸時間也短,為什麼要社工為病人不當行為負責?關社工屁事啊。
病人的病也不能推給其家人,家人是否未盡家人義務,恐怕也得調查才知道,你怎知家人沒有滿腹委屈?
說來說去,最該負責的是他自己。如果他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就得負起法律責任,然後在服刑期間才能強制治療,直到病情不再威脅他人生命為止。
所以請政府在獄中設置司法專責醫院吧,不要再丟給社區醫院,保護民眾也得保護醫療人員的命啊~
不是該珍惜健保資源嗎?怎可以濫用精神科資源呢,氣死。
(有史以來最爆氣的一篇)